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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房贷利息,还有什么能抵税

除了房贷利息,还有什么能抵税

发布时间: 2016-03-13 12:40:57

来源: 第一财经网 作者:陈益刊 章轲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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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成为两会焦点,同时引发了社会对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改革的再度关注。

当天在北京举行的“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记者会上,楼继伟接受了一个个“火药味十足”的尖锐问题,当然包括连续三年都被提到的“个税起征点为何不提高”,以及“个税改革方案进展如何”。

与前两年的回答一样的是,楼继伟重申了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改革方向。不一样的是,他这次明确表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个税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早在1995年,中国就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20年过去了,这一目标有望在今年迎来重大突破。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采访获知,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税改革,将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包括子女教育、职业教育、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等逐渐被纳入专项扣除项目。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

与此同时,为配合个税改革推进,个税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也将加快建立。

提高起征点不公平

中国现行个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被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普通民众最熟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这类税收收入占所有个税收入约七成。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即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自2006年由800元提至1600元之后,2008年再被提至2000元,2011年则提至3500元。

此后,个税起征点提高呼声不断。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但在楼继伟眼里,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也并非个税改革的方向。

在上述“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记者会上,面对个税起征点为何连续几年没有变化的提问,楼继伟表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

他举例说,一个人的工资5000块钱可以过不错的日子,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税务咨询合伙人张健菁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中国各个城市发展情况不同,各人收入状况不同,简单地提高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只是“一刀切”,很难做到公平。

合并部分税目

那当前个税改革的方向如何体现公平?

由于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做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税收公平,国际上采用分类税制的国家非常少,目前仅有中国和非洲、西亚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所谓的综合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这种税制更能体现公平。

1994年之后相关部门就一直在研究完善个税制度,2003年提出个税改革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这一目标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被提出,并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楼继伟曾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主要方向:合并部分税目作为综合所得,适时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根据我国国情,第一步将实现小综合,即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可将经常性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并适当考虑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

所谓经常性劳动所得,主要包括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类税目。资本性所得则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目。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税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合并部分税目关键在于这些税目在技术层面能不能实现合并,合并之后能否有效监管。

张健菁告诉记者,目前呼声最高的是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合并在一起。以前分类所得税制下,收入相隔一元可能面临两个高低不同的税率,很不公平。而采用综合税制后,如果把所有收入放在一起,并通过综合的减除标准和专项抵扣后,税负和收入就比较公平。

“基本扣除+专项扣除”

张学诞告诉本报记者,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是个税改革的方向。可在现有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他表示,我国目前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约占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该比例大大高于国际上实行综合税制国家的水平,在改革中不宜再简单地提高基本扣除标准,而应与专项扣除项目统筹考虑,为专项扣除项目预留空间。专项扣除项目和标准应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楼继伟在上述记者会上也提出了未来个税专项抵扣方向。

他表示,综合所得个税改革很复杂,因为最终要把个人所得收入,即11项分类所得综合在一起,然后再做一个并非简单的在工薪项下的扣除,而是说要做分类的一些专项扣除。

“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比如说基本生活的这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比如说抚养一个孩子,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还是大学阶段,要给予扣除。当然我们现在是放开‘二孩’了,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真正的费用到底是多少,也不太一样。税法也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总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有赡养老人,这些都比较复杂,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楼继伟称。

针对社会关心的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抵税,张学诞表示,这肯定是未来的改革方向,但短期内是否能出台还很难说。而诸如医疗、教育专项扣除,张学诞认为国家会出台一个统一的扣除标准,而非“实报实销”。

张健菁对本报记者表示,房贷利息抵扣个税一两年内出台比较有挑战,因为这需要银行等多方配合,制度设计还得兼顾公平。比如美国对房贷利息抵税仅限于两套房子,房贷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这是为了防止越有钱的人抵税越多。

又比如今年的热点话题“二孩”。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3月7日建议,对“两孩”家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他建议增加四个税收优惠项目,包括儿童税收优惠、教育税收优惠、家庭结构税收优惠、残障人税收优惠。

“其中,放开‘二孩’政策实施之后,不仅生育两个孩子家庭的经济负担会上升,而且也会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张兆安说,目前的税收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最明显的是不符合按能力承担税负的原则,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因素,而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

“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部完成。”张兆安说,因此在这个过渡时期内,为配合放开“两孩”政策的落实,应该在个税制方面有所作为,也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时候,增加扣除生育费用的一些项目,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楼继伟在上述记者会上表示,个税改革复杂在执行层面。“首先税政就比较复杂,然后再执行,然后再根据条件分步实施,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把它完善化。”楼继伟称。

责任编辑: shijing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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