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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付“诚意金” 买卖不成不能获赔

发布时间: 2018-03-12 08:18:32

来源: 信息时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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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时看中了心仪的房子,为了先下手为强,还未与卖家谈定价格就付了一定的中介费用。然而,卖家不肯卖了,是否可以追责中介呢?日前,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随即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诚意金。但当中介公司联系卖方,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诚意金时,卖方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公司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卖方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诚意金。

但张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公司未取得一致。张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这类纠纷有一个共同特征,买方认为既然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诚意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是中介公司违约。即买方误认为中介公司必须居间成功,否则违约。这多是由于房价上涨,买方买房不成,心理难以平衡引起的。这样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提醒,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xiangtan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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