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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房产税如何征收解答

发布时间: 2013-11-19 17:28:30

来源: 湘潭楼盘网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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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征收区域包括雨湖区、岳塘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潭县)

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湘潭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得缴税。

二、房产税免税面积:

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第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不予扣除免税面积:

在湘潭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三、房产税税率:

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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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市2013房产税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责任编辑: xt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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